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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03)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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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2003)34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9000元提高至35000元。

    二、提高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限额
    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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