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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将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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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转自:本站    点击数:3345    更新时间:2007-10-18    编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先后下发了冀政办函[2006]3号、冀政[2006]67号、冀办字[2006]77号、冀劳社[2006]67号等文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和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文件。
    为使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把握政策,确保文件精神的贯彻实施,经局党组同意,12月4日由保险科和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共同举办了市本级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工作会议,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本级120家单位负责劳资工作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市本级参统各单位在12月15日前完成企业正常退休申报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将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发给每一名退休职工。
    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新计发办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已退休人员(老人)待遇不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中人)退休待遇不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待遇逐步增加。同时,鼓励职工多缴费,晚退休。
    新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按照缴费满1年计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值的1%,且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实行了与本人退休年龄平均余命年限相挂钩的方法。二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三是1992年底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四是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或高于老办法计发的,实行适当补齐和限高的政策。按开始改革时的基数,新办法比老办法低的,不予以减发,即对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比老办法高的逐步提高,高出部分发给比例为:2006年退休人员20%、2007年退休人员40%、2008年退休人员60%、2009年退休人员80%。2010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则完全按照新计发办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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