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刑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兵劳社函[2003]43号
农四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职工服刑期满后能否享受退休待遇的请示》(师劳社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国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服刑期满人员属原固定工的人员,其1992年10月1日以前未缴费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1992年10月1日以后的已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属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服刑期满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合并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享受有关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