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琼教人〔2002〕7号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保障局:
由于受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影响,我省尚有一批民办教师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在2000年前转为公办教师。最近省政府同意给这批民办教师办理转正手续。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7]117号)精神,现就这批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正对象
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经省教育厅1994年或1996年整顿留用,获得海南省教育厅颁发的《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至2000年底前在编在岗的乡村学校民办教师。
二、转正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参加海南省小学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强化培训,经严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即取得结业证书)。
(四)获得教师职务,参加教师资格过渡,具有教师资格。
(五)截止2000年12月31日,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教龄10年以上者,年龄可放宽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六)2000年底前在小学任教的须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在初中任教的须具有师范教育类大专以上学历,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
(七)已婚生育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证明,未婚的须出具教育(教科)局证明。
(八)说课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
三、转正办法和审批手续
(一)认真组织考试考核
1、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市县教育(教科)局协助组织实施,组建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说课考试专家委员会,通过说课方式,对拟转正的民办教师进行严格的教学业务考试(考试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2、对拟转正民办教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对政治思想品德作出鉴定意见。
3、组织健康检查,体检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4、对拟转正民办教师的教学业务考试、工作表现、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二)认真审查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认真审查转正对象的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上报。审查人员要在审批表上签名。
(三)张榜公布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在教育(教科)局和学区同时张榜公布转正条件、拟上报的民师名单及其考试考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和审查。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对于群众检举的问题,市县教育(教科)局要认真调查核实,不得把有问题的材料和不符合转正条件的材料上报。
(四)按时上报如下材料
1、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表一式2份(式样见附件1))
2、民师任用证(原件);
3、教师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4、教师资格过渡审批表(或教师资格证书);
5、学历文凭及学籍档案(原件);
6、说课考试成绩评分表;
7、体检表;
8、身份证复印件(规格为16开纸);
9、海南省小学师资培训研究中心颁发的结业证书(原件);
10、计划生育证明(统一表格,式样见附件2)。
各市县务必于2002年5月20日前把符合转正条件的民师材料上报到省教育厅,逾期不报者不予受理;由此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审批程序
所在学校、学区(或教办)、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材料,签署意见,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合格后报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审批后农业户口的民师凭《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表》在当地计划部门领取《“农转非”指标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按照我省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其他公办教师一起参加竞争上岗,以同样的条件决定聘任或不聘任。
(六)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
各市县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辞退不符合转正条件的民办教师。要认真做好被辞退民师的思想工作,同时根据其任职时间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四、工资待遇
民办教师转正后,按琼府办〔1994〕71号、琼人劳薪〔1994〕25号文的规定确定工资。
五、加强领导
这次把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是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办教师的关怀,各市县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做好民办教师转正工作,实事求是,按照条件,认真审查,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对于拖拉不办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表
2、民办教师计划生育情况表
3、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审批花名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