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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规定
原劳务派遣协议履行至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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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8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法律委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从公布到施行还有一段时间,为保证修改决定的有效实施,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过渡条款中规定的“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决定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修改为“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修改意见。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修改决定通过后,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修改配套法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抓好修改决定的贯彻落实。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修改决定公布至施行的一段时间内,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修改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组织好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修改决定各项规定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提出避免用劳务外包形式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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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7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提出,应避免有些企业采取劳务外包形式而实质是劳务派遣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柏苏宁说,要明确规范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界限与认定。现在有的地方除了劳务派遣以外,还有劳务外包。应避免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采用劳务外包等其他一些非常规的用工方式,来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使修法目的难以实现。建议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劳动的,或者主要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劳动的,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的,且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业务规则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企业的劳动管理。
来源:法制日报;2012-12-27
邓巧玲代表认为应实行派遣和用工双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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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7
人民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邓巧玲建议,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地域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实行派遣、用工双许可的制度。
邓巧玲代表说,某些用工单位使用跨地区劳务派遣员工,规避了用工的责任,给劳动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也势必增加劳务争议调处的工作难度。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地域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或者是实行派遣、用工双许可的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管,也有利于加强地区的联动,及时发现和处理矛盾。
来源:法制日报;2012-12-27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提出建立劳务派遣公司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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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7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时,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建议,建立劳务派遣公司保证金制度。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委员说,应在劳务派遣前,由劳务市场监管机构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发生劳动纠纷后的权益保障金。他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在修正案颁布前在用工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被派遣劳动者,经考核合格后转为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的内容,以确保修正案颁布前后的平衡过渡。草案中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非常必要。建议增加对劳务派遣单位许可设立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应重新申请许可的内容。
来源:法制日报;2012-12-27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应当增加规定同工同酬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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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7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应在草案规定的“同工同酬”基础上,增加“同待遇”的规定。
草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将其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达列力汗·马米汗说,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地解决平等待遇问题。因此,应当在劳动报酬外增加“同工同酬同待遇”的规定,这样就比较全面了。建议同时也对“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增加可操作性,以便把“同待遇”落到实处。
来源:法制日报;2012-12-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建议
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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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7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5日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许多常委委员认为,目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委员们认为,劳务派遣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人力资源活动,涉及数千万人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员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专门对劳务派遣活动作出科学严格的法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委员们认为,草案越改越好,反映了委员们的意见,增加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突出了对用工单位同工同酬的要求,比原来法律规定得更加具体、规范。草案明确了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用工,而不是劳务派遣用工,体现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一条非常重要。草案在明确辅助性用工的基本属性后,在劳务合同用工的总量上给予控制,防止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滥用,这样处理,既坚持了我们的基本用工制度,又给予用工一定的灵活性,问题处理得比较恰当。
来源:法制日报;2012-12-27
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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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6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及协议要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规范劳务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来源:新华网2012年12月24日
劳务派遣业务经营门槛提至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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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6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因此,审议过程中,多数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赞成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建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再作适当提高,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这一数字提高到一百万元,此次审议结果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二百万元,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来源:新华网2012年12月24日
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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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5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经济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许跃芝李万祥报道:今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及协议要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规范劳务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因此,审议过程中,多数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赞成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建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再作适当提高,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这一数字提高到100万元,此次审议结果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200万元,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针对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突出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来源:经济日报2012年12月25日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又有新修改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最低二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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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5

新华社记者 胥晓璇编制
□劳动合同法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又有新修改。新草案将劳务派遣单位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提高至二百万元。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中央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并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反复研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原草案第一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明确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多数常委委员赞成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建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再作适当提高,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由“一百万元”提高至“二百万元”;并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用工单位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原草案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规范劳务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可行的,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
明确界定辅助性岗位的含义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对辅助性岗位的含义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
原草案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针对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突出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们国家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同时,应对辅助性岗位的含义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一是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将该条第二款中辅助性岗位的含义修改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应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有道理,但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企业情况不同,可在法律上提出明确要求,具体比例可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据此,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对草案过渡条款作相应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对草案的过渡条款作相应修改。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妥善处理好新旧法实施的衔接问题,实现平稳过渡,建议对草案中的过渡条款作进一步细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的过渡条款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已经订立且在修改决定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二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草案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三是原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过渡期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具体办法可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2012年12月25日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劳务派遣只能是用工补充
毛磊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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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5
12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他指出,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必要修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因此,多数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赞成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建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再作适当提高,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将这一数字提高到一百万元,此次审议结果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二百万元,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规范劳务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还应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来源:人民日报2012年12月25日
中国劳动合同法修改: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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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4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同工同酬是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来源:新华网2012年12月24日
劳动合同法修改: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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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4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针对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突出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还应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来源:新华网2012年12月24日
李适时作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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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2-24
12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马增科摄
来源:中国人大网2012-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