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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一般不跨年安排 未休可找老板要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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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一般不跨年安排 未休可找老板要3倍工资
2011-12-29 08:10:28 来源: 新快报网络版  浏览字号:  | 打印本页 | 通过Email推荐给好友:

  市民应休年假日,每天至少可获179.31元补偿

  2011年即将过去,不少市民“亡羊补牢”,将休年假敲定在2011年最后一周。同时众多市民由于工作繁忙或各种原因未能休年假。是否可以跨年休年假,没休年假员工该获得怎样的补偿等成为众多市民的疑惑,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曾跃。

  年假一般不跨年安排

  曾跃表示,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休年假是每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的权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可在1个自然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他同时强调,“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外。如果今年没休年假,想累计到明年,则需要与企业进行协商、沟通,征得企业同意。”

  未休年假获三倍工资

  曾跃表示,未休年假者可以以日为单位,获得单位300%工资补偿,“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虽然年休假以休假为原则,但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承担三倍工资的‘代价’。”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为例,职工未休年假每天将获得1300÷21.75(劳动法规定的月计薪日)×300%=179.31元。

  但如果单位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却希望工作以得到诱人的3倍补偿,这将会“得不偿失”。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假而员工却因本人原因书面拒绝,则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须承担三倍工资的“代价”。

    (实习编辑: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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