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探索实行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试点工作
按照《河北省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省领导关于在唐山市开展大病补充保险试点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全市正在开展新农合大病统筹。
为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大病统筹方案,唐山市组织有关县区对近三年新农合大病报销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就采取哪种方式在我市开展大病统筹,广泛听取了各县(市)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建立基金与商业保险两种方式比较,县区普遍认为建立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基金,更能体现大病统筹的公益性,更能保障参合农民利益的最大化,更符合实际。一是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基金,利用现有新农合平台,基本可实现出院即报,便于群众报销。而商业保险也必须利用新农合平台,在经办方面并无优势。二是各县区可根据实际,经过基线调查、科学测算,制定补偿方案,可以确保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如有结余也将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上,从而让农民最大程度受益。而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必然会减少农民所得利益。如唐海县开展的新农合大病商业补充保险,2010年保险费为120万元,实际赔付金额102万元,保险公司盈余18万元。三是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基金由政府组织发动,并与新农合缴费同步进行,可以确保较高的参保率。而农民群众对商业保险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启动初期很难确保参保率,很容易造成基金基数小、运行风险大的问题。如今年健康保险在丰润区推行的大病医疗保险,仅有2.5万农民参加,参保率仅为3.96%,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鉴于以上情况,唐山市组织专家对建立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基金进行了研究、论证,按照“因地制宜、保障适度、健康发展”的要求,形成了初步方案,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尝试。初步方案主要内容,一是基金设立主体: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采取政府管理的形式,管理机构为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基金着重体现大病统筹补偿的原则,具有公益性质,既区别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保险”,也不与现有新农合基金相混淆,单独设立账户,封闭运行。二是基金资金来源及筹资标准: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补助和参合农民共同出资建立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基金。2011年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拟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级分别承担10元,参合农民出资10元。三是基金补助标准: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充基金对超过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参合人数、筹资标准、往年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实际,科学设计基金补助方案,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20万元以上。基金本年度结余资金将冲抵下一年度市、县两级财政投入。
5月11日,唐山市医改办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农合大病补助基金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开展相关准备工作。目前各县区均已制定了实施方案,预计6月底即可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