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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 冀劳社办[2000]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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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
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0]200号
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下发后,各市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以各地政府或人事、劳动部门发文确定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为准。
二、对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1999年12月31日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缴费和时间记载的确认,以原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实际转移
基金
额和审核的养老保险手册为依据。
三、各市对从本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1999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实行一次性结算,一次性计息,全部转入新建个人帐户中。计息办法是:个人缴费累计金额×利率。利率统一按1996年至2000年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平均值,经计算确定为5.15%,不计复利。各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个人缴费不记入个人帐户。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缴费记录,按《暂行办法》计发待遇。否则,符合退休条件退休时,扣减相应的缴费年限,按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120的实际额增发待遇。
五、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二)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缴费全部(含利息)。
2、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含利息)。
3、2000年1月以后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4、人员在年中调转时,只转移当年记入个人帐户本金,不转当年应计利息。
(三)因单位改制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移个人帐户基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
六、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对符合退休条件该退休而未办退休手续的,其超过退休年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不再作为增发退休待遇基数;符合延长退休条件,并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其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金额作为增发退休待遇基数。
七、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与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直接挂钩,增发部分先从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中支付,用完个人缴费储存额后,再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八、在过渡期内,合同制工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按月享受
养老金
,发给一次性退休养老金。具体办法是: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满一年,发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最高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并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2005年1月起,合同制工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九、因辞职、辞退、
劳动合同
期满、擅自离职、除名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重新工作后恢复缴费的,中断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连续计息。
十、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恢复缴费后,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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