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廊 坊 市 财 政 局
廊劳社[2004]9号
关于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85号)以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财政局廊劳社[2003]54号已下发给各县(市、区),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比例为依法应征失业保险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百分之十上解省,百分之二十为市级统筹。具体缴拨办法按《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地税发[2002]19号)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按月预缴工作,年终进行结算。
二、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县(市、区)必须完成省、市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失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任务;必须及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无违反国家和省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三、各县(市、区)如果当期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于季末前四日向市失业保险所提出申请调剂报告,市失业保险所在四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完毕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后,退还市失业保险所报省审批。调剂的具体办法是:调剂额首先按不超过其上解省、市的数额拨付,仍有缺口的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30%,市级统筹调剂30%,其余40%部分由省调剂解决。
四、如遇特殊情况或出现突发事件造成的失业保险基金缺口,应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报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查核实,拿出解决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执行时间:2004年1月
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廊坊市财政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