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含本省驻外地)的所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县(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养老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
养老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章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七条 基本
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自筹。
(1)统筹单位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2)单位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具体比例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测算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3)个人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9年起确定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八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如有一方停止缴纳,其停止缴纳期间不予计算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年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从单位调出或自动辞职;
(二)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
(三)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判刑;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在单位社会保障支出项目列支。
第三章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基本
养老保险帐户。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要相应降低,最后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调动时,按照河北省劳动厅、人事厅《关于职工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转时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冀劳[1997]10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其再次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
养老保险项目包括:1、离休费;2、退休费;3、退职生活费;4、保留津贴、补贴;5、职务津贴;6、燃料补贴;7、劳模荣誉津贴;8、教龄津贴;9、护龄津贴;10、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11、护理费;12、交通费;13、丧葬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退(离)休、退职条件,并按本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批准办理退(离)休、退职手续后,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在国家未出台新办法以前,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或退(离)休、退职后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
养老保险与正式职工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统一费率。
第十九条 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各参保单位每月按时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拨付,尚未实行养老金直发的单位,暂由原单位代发。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逾期未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拖欠基本
养老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侵占挪用基本养老金等行为,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后,退(离)休、退职人员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