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操作问题的函
冀劳社办字[2008]1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冀劳社[2008]29号文件下发后,各市要求就补缴中具体操作问题作进一步说明,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破产企业职工从法院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补缴的,可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规定补缴。
二、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补缴,并严格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补缴后,办理退休和计发待遇按冀劳社[2006]67号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时,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按月负担其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补缴,按原享受单位核定的养老金标准直接纳入统筹范围。纳入统筹后参与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纳入统筹时一是要认真核实原本企业职工身份,二是要核查其退休以后按月发放退休费的相关资料。非由单位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不纳入统筹范围。
四、在审查补缴资料时,2005年底以前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当时未鉴证的,要认真审查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不再重新履行鉴证手续。
五、在补缴工作中,当年欠费月数须一次性补完,不允许只对其中几个月补缴。
六、补缴审批、备案时,各市分单位、县(区)汇总后,连同补缴人员花名册一同上报。
七、为方便补缴,省厅制定了《补缴养老保险费速查表》。《补缴养老保险费速查表》只供社保经办机构计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补缴额时内部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散发。各市在补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