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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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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律文号】:国法秘函〔2005312  

  【颁布日期】:2005-8-17 【执行日期】:2005-8-1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秘函〔2005〕312号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府法〔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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