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我市开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通知【津劳场【1995】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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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 津劳场[1995]192号 |
| 关于在我市开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通知
| 各区、县劳动局,各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农民工能够在企业安心从事生产劳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办“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驻津部队、“三资”企业和个体及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从农村劳动力中招用的临时工,均为参加此项保险的人员范围。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承保,保险责任按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执行。具体手续由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所代办。 三、各区、县职业介绍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保险的代办工作。具体业务指导及培训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投保手续由用工单位到所座落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统一办理。 四、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六元,原则上由农民工个人承担。保险金额为一万元。 五、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务于每月25日前,将所收保险费及保险单据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办公地址:和平区西康路42号,帐号:工商银行佟楼分理处608-273336286)结算一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劳动局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解释。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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