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