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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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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 发布时间:2005-4-20   冀政办函【2005】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各市要充分认识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要性,将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保持现有的管理体制不变,确保行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是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领导,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三是严禁盲目发展运力。各市要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宏观调控。
    四是加强市场调查,全面掌握当地出租汽车的营运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预案,主动预防和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群体事件。

   二、制定措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一)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是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出租汽车市场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二是制定行业标准,对出租汽车企业开业条件、车辆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制度,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年限。
    四是健全出租汽车企业和营运车辆的监督考核制度,对严重违规的经营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制度。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清理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制度,严禁出台新的有偿出让政策。要加强对经营权转让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建立规范的车辆过户管理制度。
    (三)规范收费标准,完善价格调节机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进行清理,向社会公布,严禁重复检验(测)和收费。同时,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收费。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及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合理调整。
    (四)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交通、建设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大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管力度。合理确定服务费收取标准,并向车主公开。
    二是对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禁以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三是要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鼓励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的收益水平。
    五是交通、建设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合理确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
    三、打击非法运营,立即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清理整顿行动

    各市要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立即开展一次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清理整顿行动,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各种乱收费行为,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树立文明规范、安全有序的出租汽车行业形象,确保行业稳定。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步骤。清理整顿工作从现在开始至2005年5月20日结束,分组织准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1、组织准备阶段(现在起至4月15日)。省成立以付双建副省长为组长,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信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名单于2005年4月15日前报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清理整顿阶段(2005年4月16日至5月10日)。由各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针对本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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