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保险 >> 文章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