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失业保险 >> 文章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