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工资法 >> 文章正文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时效探析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时效探析
中国律师网  2012-03-01 11:12:26  俞肃平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有相似处,分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一)一般时效与特别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般时效的法律规定: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别时效的法律规定,即(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适用特别时效

  通过对时效的法律规定分析,我们不难作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适用特别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时效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无限止;劳动关系终止的,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加班工资时效为两年的说法混淆了时效与举证责任的概念。

  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到底能支持几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观点均不同。有的地方甚至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观点也各不同。

  但在浙江,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一致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加班工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一是违反了《调解仲裁法》对特别时效的法律规定,二是混淆了时效与举证责任的概念。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里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凭证至少二年,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其应当提供掌握的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仅限两年之内。而新修改的浙江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该办法只规定工资支付表应“依法保存“,而没有规定保存时间。也就是说,结合这两部规章,这里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凭证至少二年,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其应当提供掌握的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仅限两年之内。

  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劳动者提出了加班费主张,即使未提供有效的证据,用人单位也负有对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的考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举证义务;超过两年部分由劳动者举证,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两年前的加班事实,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者两年前的加班事实证据而拒不提供,劳动者的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也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这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之含义。所以,这仅仅是举证责任的概念,而不是劳动仲裁时效的概念。最高院的这个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审判实践中对加班工资仅支持二年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时效是二年的否定。

  【作者简介】

  俞肃平,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