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函[1999]111号
(有效)
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的请示》(甬仲委[199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问题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二、上述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不论双方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均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为其补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但补缴迄止时间应截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发布日期:19991023
执行日期:199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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