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备受社会关注的南通首例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审理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出租车司机王某生前与出租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12月,吕女士与海安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取得了出租车辆使用权,吕女士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并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2009年5月9日,吕女士聘请王某为其出租车做二驾,王某一次性缴纳押金并每月向吕女士交纳租金。2010年2月8日,王某驾驶该出租车送客途中,坠入河中不幸身亡。在处理善后事宜时,王某与出租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的焦点,这将直接影响到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家属为此先后向海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被驳回。随后,王某家属委托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杨海燕、谢庆斌律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本案中出租车公司内所有出租车司机均未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原因是公司将与司机的关系定位成承包经营关系,否定了自身用人单位的性质,继而也否定了出租车司机劳动者的地位。根据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特征及最高法院、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精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
经过律师的努力,王某家属申报工伤有了法定依据,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据悉,该案判决后,法院向交通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等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督促出租车公司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该起案件将改变以往出租车司机单方承担运营风险,无法享受任何劳动保障待遇的现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运输行业的用工关系,促进法治南通、和谐南通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