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关系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是否具有订立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及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浙劳函[2000]35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是否具有订立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及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2000]35号

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鄞劳仲[2000]第4号《超过法定工作年龄职工是否具有订立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及医疗费报销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对已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因用人单位继续留用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该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我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应当执行。
发布日期:20000410
 

执行日期:20000410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