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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秘函〔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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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函〔2009〕9号)

 

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黄劳社办〔2008〕4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的,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随即终止,如还有用工关系,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属民法调整范畴。

二、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仍存在用工行为的,双方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允许参加养老保险。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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