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函〔2009〕9号)
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黄劳社办〔2008〕4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的,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随即终止,如还有用工关系,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属民法调整范畴。
二、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仍存在用工行为的,双方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允许参加养老保险。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