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12年工伤保险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足额到位,保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廊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从2012年6月1日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参保人员信息、供养人员状况进行年审。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2年6月1日至7月10日。
二、年审内容
1、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新的缴费基数为2011年度参保职工年工资总额的平均值。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廊坊市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274元)。
2、缴费费率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廊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对参保单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的收支情况进行核算,于6月25日前将各参保单位支缴率、工伤发生率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对全市参保单位进行缴费费率浮动。新的缴费费率自7月1日起执行。
3、参保人员范围及基本情况
参保人员为单位全部职工(含临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利用新版申报程序对本单位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缴费工资、年龄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借年审之机将垃圾数据、错误数据进行清理、修正。以下情况的不属于参保范围:
(1)、男职工年龄大于60周岁,女职工年龄大于55周岁(按国家政策办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3)、年龄小于16周岁的;
(4)、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的。
4、供养人员状况:6月1日至30日为供养人员指纹验证集中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将根据指纹验证情况对其长期待遇实行银行代发。
未按规定进行指纹验证的,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将暂停相关待遇,待验证成功后次月起补发。
三、年审程序
1、6月1日至6月30日,各参保单位自带U盘,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拷取本单位6月份参保人员基本情况。
2、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2011年度的工资情况如实修改参保人员缴费工资,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基本情况。
3、7月1日至7月10日,各参保单位将修改后的信息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单位的缴费基数、人员情况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年审完成,2012年7月正常缴费;未通过年审的单位7月份无法正常缴费。
四、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严禁使用统一的工资基数缴费,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2、凡在7月份未通过年审的单位,工伤保险系统将从7月份起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3、市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年审情况,将联合劳动监察部门对年审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稽核,发现用人单位虚报工资、瞒报职工人数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