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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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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6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调整政策并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认真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待遇调整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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