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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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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004年3月10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第二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复函,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因此,这里采用了“裁减”的字眼,因此,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问题。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即意味着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的这一规定,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使得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自然终止,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此,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文本意义上理解,似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这种用工关系仍然属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这就直接导致200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也因此失去法律效力,但该条例却未明确规定终止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目前对经济补偿金的理解,经济补偿金为一种民法特别法劳动法上的义务,适用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也即在法律未明确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任何法律可以推论出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应东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请求,发布了一个复函:《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问题的复函》,该含内容如下:

粤劳仲函[2009]1号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有关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获得养老保险待遇退出劳动岗位是否需经济补偿的请求》(东劳仲委[200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该复函正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作出的最新的规定。然而,该复函毕竟为仲裁委员会发布,仅对劳动系统内部在审理案件时具有参考性质,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个人认为,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更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虽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函表面上更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首先,就社会公平原则上讲,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基本或者即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他们本应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而无需劳动,但他们失去工作后并无任何经济来源,他们本应依法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如果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给付经济补偿,则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不符合老有所养的社会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人道主义。而经济补偿具有对之前贡献的补偿和对未来失业风险的补偿双重性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一定的经济补偿正符合上述经济补偿的性质。其次,从劳动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说,劳动法现基本已脱离民法而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劳动法很多方面都扮演着社会稳定、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不遵从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的原则,现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如何支付,从入职之日起支付还是从2008年开始的工作年限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也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而仅仅是终止,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应从2008年起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以上草稿,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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