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关系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杭人社发[2011]350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人社发[2011]350号
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 ) 第九条“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工 (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60% 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300% 确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该单位已经确定的费率计算。
二、用人单位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参保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由各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职工 同时就业 工伤保险 意见
  抄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20 日印发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