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救助水平,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廊政办〔2010〕6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0〕54号)以及廊坊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廊价〔2011〕58号)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平均每人每月352元调整到422元。其中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霸州市调整到每人每月430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调整到每人每月41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平均每人每月152元调整到232元。其中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霸州市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调整到每人每月220元。 城乡低保补差标准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相应调整,城镇低保补差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37元调整到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72元,其中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霸州市调整到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80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调整到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由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101.8元调整到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141.8元,其中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霸州市调整到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调整到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138元。 (三)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原平均每人每年2520元调整到3384元。其中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霸州市调整到每人每年3480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调整到每人每年3240元。 各县(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二、经费来源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非直管县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的规定执行;省直管县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调整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所需资金从省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在当年的财政预算中全额安排。 三、组织领导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在各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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