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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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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2012〕12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权益,根据廊政办小〔2006〕103号文件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参照省内其它地市国企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好落实。
   
    附件:调整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附件

 

调整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企业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廊政办小〔2006〕103号)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即: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988元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市属域外企业国企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的企业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无法计算劳动者月工资的,按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属域外企业国企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的企业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执行。
    三、劳动者从其他国有制单位调入且未领取经济补偿的,其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入其工作年限。复退军人、转业干部的军龄,待分配时间和入伍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本人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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