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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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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廊政办〔201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离)休人员(合同制工人)。
    (二)奖励标准:退休时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条件:
    1.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且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
    2.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3.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经费来源
    1.属于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列支;
    2.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前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时已经退(离)休职工的奖励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3.2003年10月1日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破产时已经退(离)休职工的奖励费,列入职工安置费用或者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如职工安置费未预留此项经费或预留经费不足的部分,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列支;
    4.与原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退(离)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5.市、县(市、区)属国有(集体)停产企业退(离)休职工的奖励费,企业无能力支付的,待企业改制或破产时由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6.自收自支、定额拨款、差额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退(离)休时奖励经费仍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7.除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之外的企业职工退(离)休人员的奖励经费,由企业负担,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予以税前扣除。
    (二)奖励资金的发放程序
    1.属财政支付的,由财政部门将此专项经费拨付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放。
    2.自收自支、定额拨款、差额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及需提供的材料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改制、破产退休人员向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人员分类分别填写附件表一至表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各1份复印件等材料;
    2.有收养关系的,需提供合法收养证或者收养手续以及1份复印件;
    3.属再婚家庭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重组家庭后婚育状况证明以及1份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需提供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户籍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资格确认与审批
    对拟奖励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奖励事项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天,并按以下程序确认审批:
    1.属于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离)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调查确认,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退(离)休、下岗失业人员现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确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退(离)休、下岗失业人员现无主管部门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确认,按其原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需市本级安排经费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由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部审批;需县(市、区)安排经费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4.自收自支、定额拨款、差额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离)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调查确认和审批。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需由财政支付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申请、确认、报批。
    四、奖励资金落实的监督检查
    (一)市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口计生、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国家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个人资料档案,按照奖励资金的发放渠道,谁发放,谁建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长期保管。
    (三)对于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费、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9月4日起施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离)时一次性奖励的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06〕122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意见施行以后企业改制、破产退(离)休职工的奖励费一律列入职工安置费,财政不负担此项费用。
    (三)本实施意见由廊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表一)
    2.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经退休、下岗失业的原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表二)
    3.市属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经退休、下岗失业的原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表三)
    4.县(市、区)属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经退休、下岗失业的原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表四)
    5.自收自支、定额拨款、差额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表五)
    6.年度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一次性奖励花名册(财务记账单及领取人签字联)
    7.年度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一次性奖励汇总表
    8.年度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一次性奖励经费预(决)算表

附件:办大7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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