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199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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