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易传染的工作
【问题】劳动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那么,哪些工作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呢?
【王明律师解答】: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食品行业。2。饮水行业。3。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4。保育、教育行业。5。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王明的律师职业博客(北京王明律师) -企业博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