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 文章正文
请问旅游专业是不能录取阳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请问旅游专业是不能录取阳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解决时间:2007-7-26 19:2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之一的病毒性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限制的职业范围是:(1)首先,只有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才需要取得健康合格证;担任国家公务员不需要健康合格证。(2)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行政法规只是禁止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允许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工作。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