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无故解雇法律问题:
所谓解雇,从法律用语上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依约解除),而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非法解除,即此处所要讲的无故解雇)。本文即对无故解雇劳动者的情形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简要阐述。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滥用违纪违章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违法,或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滥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滥用调整调薪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如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或者将劳动者调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5.滥用经济性裁员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寻由辞退“三期”女职工或医疗期内劳动者。许多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此外,很多用人单位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管理人员个人好恶,或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恶意克扣、拖欠工资,强行辞退劳动者。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特别提示:须由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且企业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方可适用。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故解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劳动者,除必须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外,还需支付劳动者以下四项补偿金:一、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拖欠工资额25%计。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1个月工资计。三、额外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50%计。四、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按一个月工资计。
3. 赔偿损失。《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了要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外,如果(1)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2)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3)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问题四:拖欠薪金法律问题
“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而未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法律责任: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5倍的赔偿金。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转自高尔夫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