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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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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
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
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
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
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1999年11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1〕3号 2001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
  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涉及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从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低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发布部门:监察部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09月13日 (中央法规)

 

退休后被判刑,还能否享受退休金待遇? 2009-04-01

城周法眼

主持人/罗坚梅

黄女士咨询:

我老伴是公务员,前年11月退休。不久前,他因在职时涉嫌一起受贿案件被立案侦查,还牵连到了已经退休的我。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老伴有期徒刑5年,判处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我老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而我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在这期间,我一直享受单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最近,听说他和我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都要统一调整。我想咨询一下:

一、我老伴被判刑以后还能保留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吗?

二、像我这样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

 

律师解答:

根据你的咨询,解答如下:

一、你老伴在服刑期间不能享受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监察部2001年9月13日下发的《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如果因为犯罪而被羁押、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但是应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发放生活费。如果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因此,你老伴退休后被判刑是不能保留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的。

二、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能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刑罚的执行方式分为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关押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生活费由国家负担;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生活费国家不承担。

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这一规定,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是不能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遇到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则可以参与调整,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三、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凯安律师事务所 潘家永 律师

 

如果你遇到法律上的困惑,请告诉我们,我们将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上的建议和解答。

电子邮箱:xhw1323@126.com。

 

犯罪后退休待遇遭遇法律真空   2009-03-17 本文访问次数:280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身心健康水平的快速提高,越来越多的富有行政、经济管理经验的退休公务员“退而不休”。他们凭借自身良好的知识素养、深广的人脉关系以及健康的身体素质,或返聘原单位继续作高管,或自我发展开创新的事业,其人生价值再次得到社会的承认。记者最近采访到的北京的李先生、徐先生和广州的何先生等,即是这一群体的代表。但这三位似乎有点儿不幸,尽管他们在职时颇有成绩且光荣退休,而在后续的事业发展中触犯刑律。直到他们服刑期满重新回归社会才蓦然发现,现行法律没有为他们此时应享受的待遇给予保障。

“酌情处理”被疑“随意处理”

今年83岁的李先生,曾是北京某机关事业单位正处级干部。在退休当天他即到某房地产公司任总经理。经过数年打拼,该公司以优越的盈利能力、良好的资信状况吸引众多资本前来投资。其中,香港一位股东一次就汇来1200万元。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决定由他以总经理的身份将其中的1000万元退回这位股东。他照着做了,却被举报擅自挪用资金,法院判处他五年有期徒刑。
被捕入狱和服刑期间,原工作单位取消了他的人事编制,停发了他的退休金,不为他报销医药费。2004年9月,即他刑满释放9个月后,医院查出他患有前列腺癌,每月仅治疗此病就得花费2000多元。而此时,单位每月只发给他800元生活费。他找单位咨询,单位称取消和给予其退休待遇都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人事部关于对离退休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责任的函》规定,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对单位据此规定取消其服刑期间的退休待遇,李先生不持异议。但是,对于单位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所作的决定持怀疑态度。
该复函指出:“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单位据此在李先生刑满释放后,从第二个月起给予其每月800元生活费,报销50%的医药费。李先生认为这样做没有合情合理地处理他的退休待遇问题。
李先生感到纳闷:“单位酌情每月给我800元生活费,在法规中查不出什么依据。如此看来,单位给不给我钱、给多少,全凭领导的好恶和我的运气来决定了。”因为以上复函只表述单位可以“酌情处理”,李先生怀疑本单位对他的处理将“酌情处理”变成“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了。

“案例示范”成为“酌情依据”

“酌情处理”究竟应“酌什么情”?李先生觉得:“单位给我发生活费,应该根据法规和我既往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来确定,但每月800元生活费显然与我的表现对不上号。”李先生说:“我挪用资金仅仅是把钱退回出资人,没从中谋利,没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退休前我还为单位白手起家办三产创收,积累了3亿多元的发展资金。刑满释放后,受单位委托,我拖着病体,冒酷暑与上访职工谈判三个多月,最终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从单位对我的处理结果来看,这些情节没有被考虑到‘酌情’里边。没有顾及我百病缠身的现实。”
较之李先生,北京某医院中国药用植物研究所公务员徐先生幸运得多。2006年3月,徐先生解除社区矫正,欣喜之余他却愁上眉头。由于单位不同意发放其服刑期间停发的退休金,70多岁的他和老伴儿只能靠老伴儿每月的900元退休金维持生活。当地司法所了解到徐先生每月要花费1000多元的医药费这一情况,当即向其单位说明,并与之协商如何解决徐先生的退休金问题。
单位认为停发徐先生的退休金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但怎样恢复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单位说:“只要有依据,我们马上恢复。如果没有,单位也是爱莫能助。”后来,司法所查出1996年北京市关于如何处理刑满释放人员养老金的规定。单位看后说:“我们中央单位,不能执行北京市的文件规定,况且退休金与养老金不同,我们发放的是退休金,文件规定的是养老金。”
查来查去,司法所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和具体判决的案例中查到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王禹编著的《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恢复退休金待遇案》。该案判决确认:“《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待遇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权利,它对于退休人员安居生活是一项重要保障。被告因原告在退休期间犯罪而对其作出除名处理,显属不当;在原告刑满释放后又拒绝给予退休金待遇,亦缺乏充足的理由。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退休金待遇,依法应予支持。”单位看罢,比照此案例恢复了徐先生原来的退休金待遇。(上篇)午报记者 赵新政

人事部


复函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
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
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
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
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1999年11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发〔2001〕3号 2001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
  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涉及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从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低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发布部门:监察部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09月13日 (中央法规)

 

退休后被判刑,还能否享受退休金待遇? 2009-04-01

城周法眼

主持人/罗坚梅

黄女士咨询:

我老伴是公务员,前年11月退休。不久前,他因在职时涉嫌一起受贿案件被立案侦查,还牵连到了已经退休的我。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老伴有期徒刑5年,判处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我老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而我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在这期间,我一直享受单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最近,听说他和我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都要统一调整。我想咨询一下:

一、我老伴被判刑以后还能保留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吗?

二、像我这样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

 

律师解答:

根据你的咨询,解答如下:

一、你老伴在服刑期间不能享受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监察部2001年9月13日下发的《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如果因为犯罪而被羁押、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但是应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发放生活费。如果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因此,你老伴退休后被判刑是不能保留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的。

二、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能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刑罚的执行方式分为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关押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生活费由国家负担;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生活费国家不承担。

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这一规定,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是不能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遇到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则可以参与调整,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三、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凯安律师事务所 潘家永 律师

 

如果你遇到法律上的困惑,请告诉我们,我们将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上的建议和解答。

电子邮箱:xhw1323@126.com。

 

犯罪后退休待遇遭遇法律真空   2009-03-17 本文访问次数:280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身心健康水平的快速提高,越来越多的富有行政、经济管理经验的退休公务员“退而不休”。他们凭借自身良好的知识素养、深广的人脉关系以及健康的身体素质,或返聘原单位继续作高管,或自我发展开创新的事业,其人生价值再次得到社会的承认。记者最近采访到的北京的李先生、徐先生和广州的何先生等,即是这一群体的代表。但这三位似乎有点儿不幸,尽管他们在职时颇有成绩且光荣退休,而在后续的事业发展中触犯刑律。直到他们服刑期满重新回归社会才蓦然发现,现行法律没有为他们此时应享受的待遇给予保障。

“酌情处理”被疑“随意处理”

今年83岁的李先生,曾是北京某机关事业单位正处级干部。在退休当天他即到某房地产公司任总经理。经过数年打拼,该公司以优越的盈利能力、良好的资信状况吸引众多资本前来投资。其中,香港一位股东一次就汇来1200万元。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决定由他以总经理的身份将其中的1000万元退回这位股东。他照着做了,却被举报擅自挪用资金,法院判处他五年有期徒刑。
被捕入狱和服刑期间,原工作单位取消了他的人事编制,停发了他的退休金,不为他报销医药费。2004年9月,即他刑满释放9个月后,医院查出他患有前列腺癌,每月仅治疗此病就得花费2000多元。而此时,单位每月只发给他800元生活费。他找单位咨询,单位称取消和给予其退休待遇都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
《人事部关于对离退休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责任的函》规定,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对单位据此规定取消其服刑期间的退休待遇,李先生不持异议。但是,对于单位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所作的决定持怀疑态度。
该复函指出:“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单位据此在李先生刑满释放后,从第二个月起给予其每月800元生活费,报销50%的医药费。李先生认为这样做没有合情合理地处理他的退休待遇问题。
李先生感到纳闷:“单位酌情每月给我800元生活费,在法规中查不出什么依据。如此看来,单位给不给我钱、给多少,全凭领导的好恶和我的运气来决定了。”因为以上复函只表述单位可以“酌情处理”,李先生怀疑本单位对他的处理将“酌情处理”变成“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了。

“案例示范”成为“酌情依据”

“酌情处理”究竟应“酌什么情”?李先生觉得:“单位给我发生活费,应该根据法规和我既往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来确定,但每月800元生活费显然与我的表现对不上号。”李先生说:“我挪用资金仅仅是把钱退回出资人,没从中谋利,没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退休前我还为单位白手起家办三产创收,积累了3亿多元的发展资金。刑满释放后,受单位委托,我拖着病体,冒酷暑与上访职工谈判三个多月,最终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从单位对我的处理结果来看,这些情节没有被考虑到‘酌情’里边。没有顾及我百病缠身的现实。”
较之李先生,北京某医院中国药用植物研究所公务员徐先生幸运得多。2006年3月,徐先生解除社区矫正,欣喜之余他却愁上眉头。由于单位不同意发放其服刑期间停发的退休金,70多岁的他和老伴儿只能靠老伴儿每月的900元退休金维持生活。当地司法所了解到徐先生每月要花费1000多元的医药费这一情况,当即向其单位说明,并与之协商如何解决徐先生的退休金问题。
单位认为停发徐先生的退休金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但怎样恢复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单位说:“只要有依据,我们马上恢复。如果没有,单位也是爱莫能助。”后来,司法所查出1996年北京市关于如何处理刑满释放人员养老金的规定。单位看后说:“我们中央单位,不能执行北京市的文件规定,况且退休金与养老金不同,我们发放的是退休金,文件规定的是养老金。”
查来查去,司法所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和具体判决的案例中查到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王禹编著的《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恢复退休金待遇案》。该案判决确认:“《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待遇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权利,它对于退休人员安居生活是一项重要保障。被告因原告在退休期间犯罪而对其作出除名处理,显属不当;在原告刑满释放后又拒绝给予退休金待遇,亦缺乏充足的理由。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退休金待遇,依法应予支持。”单位看罢,比照此案例恢复了徐先生原来的退休金待遇。(上篇)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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