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农基〔2012〕3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做好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减轻患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省卫生厅制定了《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认真组织做好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程序,实施便民服务、及时结算补偿费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罹患肺癌等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试点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7日
附件列表:
1:河北省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