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九:
工作20年被辞难享退休待遇告了原单位
关键词:劳动争议
案件回放:
1965年,27岁的宋某到徐水县高林村人民公社电话站工作,任机线员。1988年6月徐水县高林村电话站人员及设备由徐水县邮电局收回统一管理,宋某被指定到高林村邮电支局,一直工作到1998年5月被徐水县邮电局辞退。
1998年8月,徐水县邮电局体制改革,分立为徐水县邮政局和徐水县电信局,后徐水县电信局又将网通与移动分营发展为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
宋某多次找到徐水县邮政局、电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并多次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2008年徐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仲审字(2008)第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宋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受理其申请。
后宋某将四家单位起诉,要求按被辞退时每月8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养老金124800元。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老有所养,和谐社会的法制理念,法院认为,宋某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徐水县邮政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宋某养老金1248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证明虽然原告与原徐水县邮电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没有固定期限。因此,在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应享受退休待遇。
至于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媒体相关报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主张,并且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所以原告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因其提出请求而中断。
另外,企业法人分立,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邮政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对宋某的请求应承担责任。电信公司提交该公司成立时的相关文件和与宋某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宋某及其他三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所以电信公司对宋某的请求不应承担责任。
刘欣荣认为,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有享有退休待遇的规定,使劳动者在没有劳动能力后,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这是国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从而促进了社会安定与和谐。本案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充分体现了立法精神,具有较好的效果。本案经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专家点评:
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体现老有所养
本案涉及的养老金问题,根源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国有企业固定工与临时工的退休待遇问题。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国有企业中的固定工和临时工有着严格的区分,前者有正式的档案与编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从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致退休待遇等均有着全面保障;而对于临时工,这些待遇则是从劳动法实施后才逐步确认的,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类企业职工的相关权益逐渐完善起来。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同等保护。
本案中,企业法人已经分立,对于企业原有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徐水县邮政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对老人养老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国家加强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的法律保护,覆盖人群越来越广,且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从国有企业发展到国内各类企业,并逐渐推向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因此,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老有所养,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对保障城乡居民晚年生活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王强
点评嘉宾:
王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