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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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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427

2007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7115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公布,并于20081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就业促进法》的配套规章,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规定》的实施工作进行部署,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规定》对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与失业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就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二、完善工作制度,将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作用,在对劳动者的免费服务、对用人单位的拓展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管理、经费预算和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职业指导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各地要对照《规定》,对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明确公共就业服务的目标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着力做好体系建设、机构建设、人员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抓紧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通过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计划、专项活动和专项工作,为各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要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等专业人员队伍的培养训练,建立以岗位责任制和绩效管理为基础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推进人本服务

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就业行为、以及职业中介机构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要依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建立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定期评估和通报制度,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服务、优质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性服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公共互联网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和措施,提高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自觉性,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认知度,提高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服务的意识,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做好工作衔接,保证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规定》实施后,原部颁《职业指导规定》和《劳动力市场规定》相应废止。请各地对本地就业服务和管理方面法规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做出安排。根据部颁规章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应的法规,新的法规规章颁布后,应对本地区的原《劳动力市场规定》等法规进行清理废止。

《规定》中确定了可以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中包括了在城镇居住并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上述非本地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的统计暂不纳入现行的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请各地单独统计,并以补充资料的方式随登记失业人员统计报表上报。

《规定》中明确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和免费发放。从20081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新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我部将于2007年底前向各地免费发放新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71210日前将本地2008年所需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数量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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