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月初,刘某大学毕业后入职到某销售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5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刘某勤奋努力、业绩突出,成为该销售公司业务骨干,2010年末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不满意现有岗位和工资而萌生去意,并很快与某企业达成月工资5000元的初步聘用意向,约定刘某与销售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关系。2011年1月刘某正式向某销售公司表达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的意向。某销售公司对刘某进行了极力挽留,并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刘某进行磋商,但仍不能满足刘某对岗位和工资方面的要求,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2011年2月,刘某与某销售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刘某不再到某销售公司上班。而某销售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不为刘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由于档案等手续不齐全,刘某未能与之前达成聘用意向的某企业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5月刘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某销售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赔偿因延迟档案转移给刘某造成的损失。
某销售公司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以该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为由进行抗辩。
【焦点分析】
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提出损害赔偿的仲裁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争议起因上看。劳动者提出损害赔偿申请源自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既是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定期限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也属于劳动合同整体履行过程的未尽事宜。因此,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推定为是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衍生出的一项劳动争议,那么就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受案范围。
第二,从争议属性上看。损害赔偿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衍生的争议是否应当按照一般的损害赔偿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在劳动法律中尚无定论。对于此类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进行了具体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司法解释中已将劳动仲裁视为此类损害赔偿争议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者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劳动者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对于因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应当视为归属于劳动争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第三,从法律法规的联系上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对于延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争议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并未明确。具体分析此条款其包括两层含义:前一层是对劳动监察部门职责的规定,后一层是对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两层含义均未明确因损害赔偿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范围。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此类争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其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由上述两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推定,由于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综上可见,用人单位延迟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而引发的争议,其既为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衍生出的劳动争议,又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同时参照司法解释对于此类争议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此类争议纳入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依法处理。
最终本案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愿,申请人刘某撤回了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及时为申请人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对于申请人的损失给予了适当的赔偿,本案得以和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