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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2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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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2]31号

关于调整2002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企业、军工企业:

  200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7864元,月平均工资为656元。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冀劳〔1997〕81号)文件规定,现就2002年全省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200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为11.66%,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按7%的增率进行调整。

  2、企业工伤职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护理费为328元;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262.4元;属于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196.8元。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262.4元,其他亲属每月196.8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抚恤费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328元,其他亲属每月262.4元。

  4、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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