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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冀劳社办[2003]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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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3]232号

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近来,一些单位不断询问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因病退休如何减发待遇和原身份为临时工一直从事特殊工种如何办理退休,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19号)规定减发待遇。提前退休减发待遇的年限按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年限计算,同时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加待遇的规定,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曾从事特殊工种,但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9年以上、从事特繁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以上,个人档案记载清楚且实际缴费满15年以上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三、本通知与冀劳社〔2003〕26号文件一并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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