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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4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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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4]291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4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
目前我省的调整办法尚未出台,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利益,保持工伤保险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经研究,在我省调整办法出台前,2004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暂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企业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予以调整,生活护理费以200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进行调整。
二、在省里直接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按照2003年度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1、2003年与2002年相比,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1.53%,企业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6.92%的增长率进行调整。
2、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评定,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466元,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373元,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280元。
三、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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