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2003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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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冀劳社办[2003]85号 |
| | 关于调整2003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 |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
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8959元,月平均工资为747元。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冀劳〔1997〕81号文件规定,现就2003年全省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 、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2002年与2001年相比,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392%,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按835%的增长率进行调整。 2、企业因工负伤职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护理费为374元;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299 元;属于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224元。 3、因工死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299元,其他亲属每月224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抚恤金标准 分别为:配偶每月 为374元,其他亲属每月299元。 4、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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