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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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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舍保障局:

  今年以来,物价水平上升较快.特别是涉及职工日常生活的副食品竹格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同时,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经过几年连续调整,增长水平较高,且从明年起国家还要连续三年提高相关标准。因此,工伤职工生活水平受到一定影响的同时,收入的相对水平也有所降低。为维护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怀和重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重视今年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工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鉴于今年以来物价水平上升较快,特别是涉及职工日常生话的副食品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同时,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经过几年连续调整,增长水平较高.且从明年起国家还要连续三年提高相关标准。因此,有必要给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待遇标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l—6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势群体,保障这个群体的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充分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今年调整“三项标准”的具体方案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30元.二级伤残310元,三级伤残290元,四级伤残27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5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本统筹地区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三、加强对待遇调整工作的领导。为保证各市在待遇调整工作中保持统一步调,正确行使《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赋予统筹地区的权利,各市要充分重视这次待遇标准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一)关于调整的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的时间为2007年7月1日。

  (二)各市接到本通知后,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发文,并报省厅备案,要求各市干12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兑现待遇。

  (三)调整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及时报告省厅。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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