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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工亦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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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工亦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工龄计算(摘自:社保词典)

(2011-10-27 23:34:59)

  亦工亦农: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期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农民临时工,称为“亦工亦农人员”、“农民协议工”即“农民合同工”。随着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社队企事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人口类型。
  “亦工亦农”是将农村青年招工到工矿企业,享受正式职工待遇,但在农村保留社员身份,可以利用星期天、休假等工余时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或者参加社办队办企业劳动。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任何城市在职职工是严禁双职业双报酬的,只有亦工亦农领取工农双份报酬是合法的。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年7月19日(80)劳险便字41号)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0年07月19日
  实施日期:1980年07月19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
(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发生变化)
  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和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
发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文号:(82)劳险字23号
  发布日期:1982年06月12日
  生效日期:1982年06月12日
  一、国营企业单位亦工亦农人员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请你们研究确定。
  对于患二、三期矽肺病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的发放,要根据(79)劳险便字015号、(80)劳险便字61号规定的精神,严加限制,不能单凭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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