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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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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人社发〔2013183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研究,现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死者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父母(含养父母和对死者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死者遗属已经去世;

   (二)死者配偶再婚;

   (三)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

   (四)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各市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每年71日,各市县应按本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的原则调整,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各市县应及时调整公布本市县当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省本级及驻省外和市县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海口市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垂直管理市县单位及省药品检验所市县分所等单位,按照人员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所在地市县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林业局所属部分林场、保护区改变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琼编〔1989110号)所列的,海南番加省级森林经营所等13家保护区(经营所)委托市县管理,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所在地市县公布的补助标准执行。

    四、相关政策

    (一)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198021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得列入补助对象。

    (三)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或是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则不负担。

    (四)补助对象是死者父母的,其生活费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赡养人负担比例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赡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五)已领取退休费、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补贴的,在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应把这部份收入考虑在内,未达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足,达到或超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五、审批权限与列支渠道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由死者所在单位发放。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实行持证管理,每年度进行年度审核,凭《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对象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申请人所在市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六、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201371日起执行。我省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doc

 

 

                                  201353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6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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