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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 2014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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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政发〔 2014 〕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标准问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340元/月、二档300元/月、三档260元/月,调整为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75元/月调整为110元/月。

  二、关于缴费标准问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从一档51000元、二档45000元、三档39000元,调整为一档75000元、二档66000元、三档51000元。根据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保障缴费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但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问题。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列支渠道根据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照《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67号)、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专项资金问题。专项资金仍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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