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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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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1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标准
  从2009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按以下标准调整: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9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8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640元。
  二、关于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范围、时间和办法
  2009年冬季取暖期内企业退休人员,其中:2009年冬季取暖期期间企业退休人员,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2009年冬季取暖补贴按老办法和标准发放的,其按新办法和标准的差额,按新办法进行补发和发放。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均纳入当年取暖补贴发放范围。取暖补贴由原来的一次发放,改为按取暖期逐月列入退休金发放。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三、关于资金问题
  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后所增加的资金,列入2010年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各地和省本级统筹各单位在执行调整后的冬季取暖补贴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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