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丽娟 梁晓萌 记者 张欢)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2013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这已是工伤定期待遇连续8年作出调整。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3月14日全部调整补发到位。 据悉,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50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我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据统计,此次调整我市共涉及工伤职工61人,伤残津贴累计补发156940元,生活护理费累计补发90984元;涉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98人,累计补发供养亲属抚恤金3295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