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函》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0]19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符合劳社厅函[2000]69号文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按附表要求填写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携带国务院批准的非试点城市兼并破产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职工档案。
附:国务院批准的非试点城市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略)
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