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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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05期 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款规定虽然没有排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上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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